我国首部反法即日起实施 解读为何首次明确5类行为
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反法》。该法对行为进行明确定义,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为行为,这是首次对具体行为进行法律认定。
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
该法规定,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实施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实施行为,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给予奖励。
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,、收集有关证据时,拒绝提供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,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任何人禁非法持有专用器材
对于现实中,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、窃照的问题,该法对“专用器材”的范围进行界定,以防止执法随意性。
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: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、使用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器材。。
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。
5类行为
●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外机构、组织、;
●参加组织或者接受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;
●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,或者策动、引诱、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;
●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;
●进行其他活动的。
反法即日起实施 界定5类行为(全文)
(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
目录
第一章总则
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
第四章法律责任
第五章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防范、制止和惩治行为,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,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、积极防御、依法惩治的原则。
。
、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密切配合,加强协调,依法做好有关工作。
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
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,都有防范、制止行为,。
,动员、组织人民防范、。
第五条 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,尊重和保障人权,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第六条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的,或者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,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。
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、协助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,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。
第二章
、拘留、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,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,有权查验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,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、询问有关情况。
,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进入有关场所、单位;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经过批准,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、场所、单位,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、资料、物品。
,经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遇交通阻碍时,优先通行。
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、通信工具、场地和建筑物,必要时,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、设施,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,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;造成损失的,应当补偿。
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,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。
,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、器材等设备、设施。,;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,可以予以查封、扣押。
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、扣押的设备、设施,,、扣押。
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提请海关、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、器材免检。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。
,以及用于资助行为的资金、场所、物资,,可以依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
,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技术防范标准,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技术防范措施,对存在隐患的部门,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,可以进行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。
,应当严格依法办事,不得超越职权、,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、材料,只能用于反工作。对属于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,应当保密。
。
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
第十九条 机关、,动员、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、制止行为。
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。
因协助反工作,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,。。
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行为,;、组织报告的,相关国家机关、。
、收集有关证据时,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,不得拒绝。
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工作的国家秘密。
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。
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、使用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器材。。
、,、控告。受理检举、,负责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、控告人。
、控告的个人和组织,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。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实施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实施行为,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给予奖励。
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、组织,,,、,并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不予追究。
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,、收集有关证据时,拒绝提供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,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条 以暴力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,未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。
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,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的,以及非法持有、使用专用器材的,、物品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;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,以及非法持有、使用的专用器材予以没收。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。
第三十三条 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的,或者明知是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,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。
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;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,应当妥善保管,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(一)涉嫌犯罪的,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;
(二)尚不构成犯罪,有违法事实的,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,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;
(三)没有违法事实的,或者与案件无关的,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,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。
,一律上缴国库。
、玩忽职守、,构成犯罪的,或者有非法拘禁、刑讯逼供、暴力取证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行为,是指下列行为:
(一)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外机构、组织、;
(二)参加组织或者接受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;
(三)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,或者策动、引诱、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;
(四)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;
(五)进行其他活动的。
、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履行防范、,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。
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。